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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996官网本专科学生转学实施细则

时间:2020-06-18点击数:

 

为规范本专科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内教高字〔2017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条 转学原则上需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进行,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成绩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第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受理转学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申请学生必须于每年的630日前和1230日前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学生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因患病申请转学的学生,应提供拟转出学校所在地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说明学生无法在拟转出学校学习。

因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需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由拟转出学校审核。

2.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并加盖招生部门公章。

3.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教务处印章。

4.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公章。

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其中:材料14申请转出我校四份,申请转入我校二份,材料5申请转入转出均为四份。

第五条 对申请转出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需仔细核实转学理由,并将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附件一)报教务处,教务处复审后,报校长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第六条 对申请转入的学生,教务处根据学生转学理由、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相关材料送达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就业处代收),学校招生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附件二)。

第七条 对申请转入的学生,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合格后,相关材料转学院,学院领导集体讨论该生的转入申请,填写转入学生表决情况的会议纪要(附件三),并送达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将拟转入的学生情况汇总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同意后(附件四),校长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接收函(附件五)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教务处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并经双方学校签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后,学生提交备案材料(一式二份,申请时已提交的材料可不再重复提交),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完成学籍异动手续,转出学生办理离校手续,转入学生办理就读手续。备案材料包括: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学生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3.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4.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

5.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6.拟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学校网站公示截图或公示文件)及公示结果(须说明公示期满且无异议);

7.拟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8.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

9.拟转入学校相关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10.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11.拟转入学校校长或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接收函(加盖学校公章)

12.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学校网站公示截图或公示文件)及公示结果(须说明公示期满且无异议);

第十一条 转入我校的,在学生转学完成3个月内,相关材料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应按照就读专业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规定的课程。学院应对转入学生的已修学分进行认定,未修课程应补修,已修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可申请课程替换,并指导学生按培养方案修读课程。

第十三条 经学校同意转出的学生,在离校手续办理完成前,仍为我校学生,不得擅自到转入学校先行就读。擅自离校的,按《js1996官网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凡是在转学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转学批复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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